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1为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车秩序,确保停车场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需到客服中心进行统一登记,缴纳相关费用,车主按照客户中心指定的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2、小区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停车场为不定时值守,请锁好自己的车辆,避免车辆遗失。
3、停车场内禁止停放携带易爆、要害等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处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4、车主不准在车场内洗车,不准在车场内维修摩托车,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5、停车场内充电电源功率(220v交流电)较小只能用亍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它电源,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6、车主在停车场内应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保洁人员实行不定时保洁。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生产、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五公里。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严禁伪造。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此处隐藏7091个字……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条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审验一次。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第十二条外地籍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后,方可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驾驶时,须携带行驶证;
(三)不准酒后驾驶;
(四)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安全设备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五)不准带人或拖带车辆;
(六)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厅,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有关自行车驾驶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停放电动自行车必须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必须停在划有停放车辆区域的线内。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当场未交纳罚款或不能当场处罚的,交通民警可暂扣其车辆、牌证。
暂扣车辆、牌证应开具暂扣凭证。
被暂扣车辆人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
第十九条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6一、车辆安全及使用管理
1、配备电动车辆的员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电动车仅限工作期间使用,若在与工作无关的场合下使用,违反交通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2、员工驾乘的电动车,限在工作期间驾乘,若酒后驾车、非工作期间驾车外出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驾乘电动车的员工必须佩戴头盔和其他防护用品;车辆应做到勤检查、勤检修,保持车况良好,严禁病车上路,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高速行车,做到安全谨慎驾驶。
5、使用人必须爱惜车辆,勤保养,按时充电,保持车辆清洁。
6、使用人应将电动车停放在干燥、通风性良好、安全的地方。
7、电动车使用注意事项必须遵照使用明书要求。
8、车辆出现故障后应及时维修,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使用人员管理
1、甲方有权对乙方和乙方所驾驶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2、乙方对所驾驶的电动车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杜绝病车上路行驶,如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由乙方自负。
4、乙方要杜绝酒后驾车,因酒后驾车发生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负。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7一、凡在电动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住户,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二、凡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电动车、自行车到地下室停车场停放,必须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车位使用费。
三、凡到地下停车场停放的电动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外来电动车进入地下车库,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自行车原则上不准停放在地下车库。
五、对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管理处概不承担责任。
六、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8为了规范xxx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xxx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2、本设备可以同时提供10辆电动车充电,充电时需自带充电器,在机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控制按键,刷卡(或投币)后,系统就会给对应通道的插座供电,同时屏幕会显示工作状态及时间,找到对应的插座后可充电;
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5、电动车需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车辆不得停于此处,应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计划好充电时间;
7、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负责;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xxx物业管理处办理。